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永胜
省人大常委会: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月13日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于2020年10月30日,协助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为做好《条例》的审议工作,委员会于2021年3月2日,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直相关部门,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
2021年3月5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农业农村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抢救、保护和发展当地民族民间文化,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强调的深入挖掘和传承特色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策部署。道真自治县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客观需要出发,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