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
1.第二条修改为:“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2.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
第四项修改为:“(四)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
3.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
上述两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