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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3月24日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萍

省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就《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增加了“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等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按照法治统一原则,对相关法规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对《选举条例》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一是关于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将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即将选举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即将选举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40名提高至45名。同时,对县级的代表总名额达到上限所对应的人口数作相应调整。

  二是关于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即将选举条例第二条修改为:“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实施《代表法》办法进行了修改,即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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