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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十五条。

  2.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并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作相应调整。

  3.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违法建(构)筑物在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拆除会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可以认定为”和第二十六条中的“应当认定为”统一修改为“属于”。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8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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