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遵义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21年2月4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对《条例》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遵义市为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除第十五条。
2.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并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作相应调整。
3.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违法建(构)筑物在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拆除会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