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 (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1年3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教育厅厅长邹联克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 《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 (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中央高度重视高考加分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 作出重要批示指示。2019年,教育部等五部委下发文件,明确 提出,要逐步降低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加分项目分 值。为落实好教育部等五部委文件精神,我省制定了《贵州省深 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报请教育部评估同意后,2020年12月28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办法》降低了归侨、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高考加分分值,这与 《贵州省实施 〈中 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该类考生在我省参 加高考时 “给予考试总分加10分照顾”的规定不一致。同时, 2021年2月,中央统战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 施办法,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 《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扩大了照顾范围。综上,按照改革与立法相衔接要求,对 《贵州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内容进 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过程
2020年12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后,省教育厅、省侨务办就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对接。2021年2月25日、3月11日,胡忠雄、卢雍政同志分别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修法事宜。3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三旗召集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修法程序,会议建议该项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由省人民政府提案。会后,省教育厅商省侨务办、省司法厅起草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3月15日,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作了修改。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共有四款,《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了前三款:
(一)将第一款“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凭省侨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考试总分加10分照顾”,修改为“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凭省侨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修改理由:一是国家上位法没有明确加分分值;二是根据国家部委要求,该项目加分分值应当逐步降低。为避免出现以后反复修改该法规的情形,建议在本次修改时不明确分值。
(二)将第二款“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在本省报考其他各类中等学校时,凭市、州侨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适当照顾”,修改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本省报考各类中等学校时,凭市、州侨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适当照顾”。
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照顾范围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我省将“侨眷及其子女”也纳入照顾范围,扩大了照顾范围,与国家规定不一致。
(三)将第十二条第三款“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加分待遇”,修改为“对享受照顾的考生,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照顾”。
修改理由:保持本条各款表述上的衔接与一致。
该条第四款不作修改,保留原有表述。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