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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3月25日在省十三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宇峰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放管服”工作和打造营商环境的要求,对我省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为做好《修正案草案》审议的准备工作,2021年3月17日,法工委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司法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论证,会后再次征求了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的意见,法工委对有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3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第二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制定恢复、补建或者补偿方案报所在地客运管理机构,并按照方案要求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

  二、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不作改动。

  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3月27日”。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证法规文本的准确性,决定草案通过后,需对有关的法规文本作文字技术处理,建议授权法制委员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正式文本。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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