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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1.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第二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制定恢复、补建或者补偿方案报所在地客运管理机构,并按照方案要求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

  2.删除第三十五条。

  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本决定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

  上述两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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