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宇峰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两件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021年3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参加,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决定草案》中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决定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