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熊德威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大会报告 2017年度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省环境质量状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1-10月,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7.3%,高出国家约束性年度指标(95.2%)2.1个百分点。9个中心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46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下降9.8%。承担国家细颗粒物(PM2.5)考核任务2015年未达标城市(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平均浓度为31.3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同期下降18.5%。全省88个县级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2.74,同比下降0.29(变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8%。
(二)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前三季度(从2017年10月开始,环保部全面启动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工作,每月的地表水环境监测数据均由环保部审核公布,目前10月份的数据尚未公布),全省151个地表水省控断面水质状况总体为“优”,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为94.0%。24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均达到或优于三类。73个县在用的130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100%。
截至目前,全省辐射环境质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无明显变化。全省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安全事件。预计全年环境质量状况将保持前三季度态势,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目标。
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纳入国家“大气十条”考核的9个中心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承担国家细颗粒物(PM2.5)考核任务的2015年未达标城市(贵阳市、遵义市和六盘水市)PM2.5均达到国家年度考核目标的浓度下降比例要求。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的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83.6%)、劣Ⅴ类水体比例(9.1%)均达到国家年度考核目标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约束性指标排放量均达到国家年度下降比例要求。
围绕上述目标,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借力中央环保督察,推动突出环境问题解决。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前,对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安顺市开展了省级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后,全省上下全力配合中央环保督察,确保了集中督察期间工作顺利开展。中央环保督察组意见反馈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以省委书记、省长为双组长的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强有力领导下,全省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总体有序推进。一是高标准制定并及时上报整改方案。经多轮修改完善,全省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清单,于9月5日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正式上报国务院。二是各地各相关部门组建整改工作机构并启动整改。督察意见反馈后,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迅速传达学习督察组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第一时间结合本地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对整改工作进行研究和安排;参照省委、省政府的做法,组建了相应的整改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调研督导整改。三是强化现场督查督办。先后派出9批次工作组深入各市(州)进行现场督查。截至目前,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3478件群众投诉已全部办结,督察反馈的72个问题所分解的385个子问题已整改完成51个,中央督察组进驻前省内自查的592个问题已整改完成503个。全省环保督察整改的社会反响积极,舆情平稳。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和督察问题整改,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动从以抓企业守法为主向既抓企业守法、又抓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转变。
(二)扎实推进“双十”“双源”污染治理。坚持“多彩贵州拒绝污染”,以“双十”“双源”污染治理为重点,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三个十条”任务落实。将“双十” “双源”治理任务纳入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和“环保执法百日攻坚行动”重点内容加强督查调度。截至10月底,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进度完成92.76%。其中贵阳市开阳县洋水河磷矿开采及磷化工企业污染源连片治理工程和威宁草海纳入今年计划的治理工程已全面完成。十大行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评估工作已编写形成《贵州省十大行业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综合评估报告》(10.8万字)、《贵州省十大行业企业污染因子分析报告》(9.8万字),正在对不能持续稳定达标的443家企业逐个核实。全省24个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83个环境风险隐患问题,已整改完成77个,整改完成率为92.77%,贵安新区建设生态破坏及生活污水污染花溪水库、毕节倒天河水库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等6个问题正在加快整改。
(三)加快推进重点收官环保项目建设。自2013年组织实施的《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的通知》《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和《全省环境保护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16—2017年)》(以下简称“三个专项”)今年全部进入收官之年。按照“四定”“三集中”(定工作量、定时间表、定路线图、定责任人和集中人力、集中物力、集中财力)要求,督促各地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截至11月10日, “三个专项”应建的4098个项目,投资近千亿元,建成3845个项目,完工率为93.83%。
(四)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坚持用好改革创新关键一招,着力增强环保内生动力。列入国家改革试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生态环境大数据等改革任务按时序推进。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7个试点省份中,率先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案(试行)》、建立司法登记确认制度和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突破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限制,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填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空白。出台《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完成34家火力发电厂、19家造纸厂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认真实施《贵州省加强环保督察机制建设的八条意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持续推进督察全覆盖。
(五)着力提升优化服务发展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和“五个一律不批”审批原则,从源头控制污染,把好环境准入关。认真落实“多彩贵州拒绝污染”,继续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对新兴战略性产业、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继续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审批实现零积压。截至目前,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共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6474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16733个,其中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96个;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退回、暂缓审批和否决“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及重大不利环境影响(选址、环境容量)的项目13个,涉及总投资约5.5亿元。全省审查规划环评76个,其中省级审查规划环评12个,强化区域环境调控。督促指导各地加大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项目的整改力度,全省已完成整改12016个,整改完成率为99.93%。
(六)不断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在持续推进环保“利剑行动”的基础上,省政府印发《贵州省2017年环保执法“利剑”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100天的环保“利剑”百日攻坚行动,重点严查严处在环保督察中发现的偷排漏排、环境违法犯罪、失职渎职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联合公安、检察院打击以非法贮存、转交和处理医疗废物为重点的涉危废行业环境违法行为。1—10月,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办各类环境违法案件2755件,处罚金额28678万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4件,作出按日连续处罚金额1570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26件;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对超标超总量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案件94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167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数、处罚金额、移交案件数分别上升了102%、401%、114%。
(七)全力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着力于生态建设示范区“提档升级”,乌当区被命名为全国第一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汇川区、观山湖区被命名为全国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模”工作基本收官,铜仁市、都匀市、兴义市正按省级预评估意见实施整改,六盘水、毕节“创模”攻坚进展较好,基本满足考核要求。到今年底,9个中心城市“创模”工作能达到目标要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以下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难度越来越大。水污染方面,生活污染排放占比达到2/3以上,乌江、清水江流域总磷还未能稳定达标。大气污染方面,我省产业结构仍然偏重,火电规模在南方省(市、区)中位居第一。虽然火电、水泥均已完成了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了达标排放,且治理水平和排放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火电、水泥、钢铁、有色四个高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占全省的23.81%,二氧化硫排放占比达到53%,氮氧化物排放占比达到84%,烟(粉)尘排放占比达到67%。我省依托资源优势发展的磷化工、铝、电解锰废渣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二)环保设施不足仍然是短板。自2013年以来,我省出台实施《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的通知》《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和《全省环境保护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16—2017年)》,建成了一大批环保设施,提高了治污水平。但是,由于资金等因素,部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不同步、不配套,处理负荷不足,大部分农村没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部分工业园区也还未建成环保设施。
(三)环境监控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近年来,我省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基本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监控。但是,现有的监控设施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加快建立全省环境在线监测体系,才能达到“对重点行业企业、各个污染源治理情况进行全覆盖、无死角实时监测”的要求。
(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依然艰巨。近段时间来,有的地方工作出现松劲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未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时限要求推进工作。截至10月底(按规定至明年9月底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72个问题385个子问题整改完成率仅为13.2%,下步的整改任务非常繁重。
四、下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系列决策部署,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确保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着力抓好环保目标任务落实。
1.进一步强化生态环保责任落实。按照《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划分规定》,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好生态环保责任边界不清、职能交叉和重叠等问题,避免“环保问责”变成“问责环保”。
2.突出抓好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落实。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严格对标对表进行精准调度,严格落实 “曝光一批、约谈一批、问责一批、挂牌一批、关停一批”的工作要求,推动国家和省考核的重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一是着力抓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72个问题385个子问题年度整改任务全面完成。二是着力抓好大气、水、土壤“三个十条”国家考核目标任务的落实,用硬指标推动工作。三是着力抓好“双十”“双源”污染治理,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四是着力抓好环保项目建设,对未完工项目挂牌督办、跟踪督查,确保年底“三个专项”全面收官。
(二)认真研究谋划今后五年及明年重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我省未来五年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的定位,认真研究谋划今后的重点目标、重点工程、重大举措和明年的重点工作,特别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省第十二届党代会关于“大生态”战略的部署要求,研究起草未来五年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
五年来,全省环境保护所做的每一件工作和取得的成绩,都离不开省人大的监督指导和大力支持。省人大颁布施行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多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具有贵州特色的保护水、大气、土壤等法规体系,为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法规落实,创新监督检查,推动40多个水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连年来,对赤水河、乌江流域开展贵州环保行活动,有效推动并强化了流域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推动解决了一批环境污染问题,促进了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作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把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附件:1.2013—2017年前三季度贵州省环境质量状况
2.名词解释
附件1
2013—2017年前三季度贵州省环境质量状况
一、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
(一)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全省9个中心城市2013年起按照国家要求分三批先后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简称新标准),开展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6项指标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贵阳市于2013年执行,遵义市于2014年执行,其余7个中心城市于2015年执行。
全省88个县(市、区)2015年底完成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新标准改造升级并实现省级联网直传,于2016年起按照新标准开展6项指标监测。
(二)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2013年至2017年前三季度,采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3项主要指标进行评价,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2013年的1.706下降至2017年前三季度的0.901,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其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值从2013年的0.038毫克/立方米下降至2017年前三季度的0.012毫克/立方米,下降幅度为68.4%;二氧化氮浓度总体稳定,平均浓度值均低于一级标准限值;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值从2013年的0.080毫克/立方米下降至2017年前三季度的0.045毫克/立方米,下降幅度为43.8%。
表1-1 中心城市2013-2017年前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城市名称 |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前三季度 | |
贵阳市 |
1.789 |
1.513 |
1.243 |
1.485 |
0.978 |
遵义市 |
2.173 |
1.714 |
1.339 |
1.623 |
1.041 |
六盘水 |
1.754 |
1.574 |
1.196 |
1.409 |
1.198 |
安顺市 |
1.668 |
1.412 |
1.265 |
0.847 |
0.805 |
毕节市 |
2.030 |
1.482 |
1.076 |
1.111 |
0.897 |
铜仁市 |
1.849 |
1.165 |
1.121 |
0.967 |
0.907 |
凯里市 |
1.329 |
1.071 |
0.900 |
1.053 |
0.777 |
都匀市 |
1.548 |
1.123 |
0.901 |
1.085 |
0.761 |
兴义市 |
1.212 |
1.032 |
1.112 |
0.888 |
0.749 |
全省平均 |
1.706 |
1.343 |
1.128 |
1.163 |
0.901 |
表1-2 中心城市2013-2017年前三季度3项主要指标平均浓度值
单位:毫克/立方米(mg/m3)
年度 |
二氧化硫 |
二氧化氮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
2013年 |
0.038 |
0.022 |
0.080 |
2014年 |
0.026 |
0.020 |
0.066 |
2015年 |
0.019 |
0.021 |
0.055 |
2016年 |
0.015 |
0.022 |
0.053 |
2017年前三季度 |
0.012 |
0.020 |
0.045 |
新标准一级标准限值 |
0.02 |
0.04 |
0.04 |
新标准二级标准限值 |
0.06 |
0.04 |
0.07 |
(三)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执行情况
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新标准进行评价。2013年,贵阳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超过二级标准,其余城市达到二级标准;2014年,贵阳市和遵义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超过二级标准,其余城市达到二级标准;2015年贵阳市细颗粒物超过二级标准,遵义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超过二级标准,六盘水市细颗粒物超过二级标准,其余城市达到二级标准;2016年贵阳市、遵义市和六盘水市细颗粒物超过二级标准,其余城市达到二级标准;2017年前三季度,六盘水市细颗粒物超过二级标准,其余城市达到二级标准。
2013年至2017年前三季度,按照优良天数比例评价,9个中心城市空气质量总体稳定持续改善。
表1-4 中心城市2013-2017年前三季度空气质量AQI/API优良天数比例
单位:%
城市名称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前三季度 |
贵阳市 |
76.2 |
86.0 |
93.2 |
95.6 |
96.3 |
遵义市 |
94.5 |
77.5 |
91.0 |
92.9 |
94.9 |
六盘水市 |
100.0 |
98.4 |
92.1 |
93.4 |
96.3 |
安顺市 |
97.3 |
98.6 |
97.0 |
98.9 |
99.6 |
毕节市 |
88.2 |
95.1 |
94.0 |
97.5 |
98.5 |
铜仁市 |
80.0 |
97.5 |
98.1 |
99.5 |
99.3 |
凯里市 |
95.6 |
100.0 |
97.3 |
97.5 |
96.3 |
都匀市 |
95.6 |
96.7 |
99.7 |
98.6 |
100 |
兴义市 |
89.0 |
99.2 |
100.0 |
99.5 |
100 |
注:2013年贵阳市为AQI,2014年贵阳市和遵义市为AQI,2015年之后9个中心城市均为AQI,其余年份各城市均为API。
(四)全省88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2016年,全省88个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3.08,AQI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7.5%。15个县城超过二级标准,占比17.0%,其余73个县城达标,占比83.0%。其中,13个县城(分别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修文县、水城县、红花岗区、汇川区、湄潭县、赤水市、仁怀市、黔西县、岑巩县)细颗粒物超过二级标准;1个县城(息烽县)的可吸入颗粒物超过二级标准;1个县城(钟山区)的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均超过二级标准。
2017年前三季度,全省88个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2.77,同比下降0.28,AQI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7.8%,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5个县城(钟山区、水城县、湄潭县、黔西县和岑巩县)超过二级标准,占比5.7%,超标项目为细颗粒物。其余83个县城达标,占比94.3%。
二、主要河流环境质量
(一)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2013-2015年,在全省七大水系共44条主要河流布设了85个监测断面,其中:长江流域59个、珠江流域26个。2016年起,调整为在八大水系共79条主要河流布设了151个监测断面,其中:长江流域105个、珠江流域46个。
(二)主要河流水质总体情况
2013-2017年前三季度,全省主要河流监测断面优良率(Ⅰ~Ⅲ类)为81.2%~96%。按照总体水质评价,2013年、2014年、2015年水质为“良好”,2016年、2017年前三季度水质为“优”。长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珠江流域2015年起优良率保持在100%。
表2-1 2013-2017年前三季度全省主要河流水质情况
年份 |
断面总数 |
全省 |
长江流域 |
珠江流域 | |||
优良断面数(个) |
优良率(%) |
优良断面数(个) |
优良率(%) |
优良断面数(个) |
优良率(%) | ||
2013 |
85 |
71 |
83.6 |
46 |
78 |
25 |
96.2 |
2014 |
85 |
69 |
81.2 |
44 |
74.6 |
25 |
96.2 |
2015 |
85 |
76 |
89.4 |
50 |
84.7 |
26 |
100 |
2016 |
151 |
145 |
96.0 |
99 |
94.3 |
46 |
100 |
2017前三季度 |
151 |
142 |
94.0 |
96 |
91.4 |
46 |
100 |
表2-2 2013-2017年前三季度八大水系水质情况
水系 |
2013-2015年监测断面(个)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2017年前三季度监测断面(个) |
2016年 |
2017年前三季度 | |||||
优良率(%) |
水质评价 |
优良率(%) |
水质评价 |
优良率(%) |
水质评价 |
优良率(%) |
水质评价 |
优良率(%) |
水质评价 | |||
乌江水系 |
31 |
71.0 |
中度污染 |
64.5 |
中度污染 |
80.6 |
良 |
57 |
93 |
优 |
87.7 |
良 |
沅江水系 |
18 |
77.8 |
良 |
77.8 |
良 |
83.3 |
良 |
30 |
93.3 |
优 |
93.3 |
优 |
赤水河水系 |
10 |
100 |
优 |
100 |
优 |
100 |
优 |
16 |
100 |
优 |
100 |
优 |
牛栏江-横江水系 |
-- |
-- |
-- |
-- |
-- |
-- |
-- |
2 |
100 |
优 |
100 |
优 |
北盘江水系 |
10 |
100 |
优 |
90 |
优 |
100 |
优 |
19 |
100 |
优 |
100 |
优 |
南盘江水系 |
6 |
83.3 |
良 |
100 |
优 |
100 |
优 |
7 |
100 |
优 |
100 |
优 |
红水河水系 |
3 |
100 |
优 |
100 |
优 |
100 |
优 |
10 |
100 |
优 |
100 |
优 |
都柳江水系 |
7 |
100 |
优 |
100 |
优 |
100 |
优 |
10 |
100 |
优 |
100 |
优 |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一)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2013-2017年前三季度,全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开展监测工作。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情况
2013-2017年前三季度,我省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为:2013年为91.9%;2014年为98.8%;2015年为98.3%;2016年为99.3%;2017年前三季度为98.0%。
附件2
名词解释
一、AQI与API
AQI中文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是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简称新标准)定量描述每日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数。AQI的值在0~50表示当日空气质量状况为一级(优),51~100为二级(良),101~150为三级(轻度污染),151~200为四级(中度污染),201~300为五级(重度污染),300以上为六级(严重污染)。
API中文名为空气污染指数,是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简称老标准)定量描述每日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数。API的值在0~50表示当日空气质量状况为一级(优),51~100为二级(良),101~200为三级(轻度污染),201~300为四级(中度污染),300以上为五级(重污染)。目前,API已被AQI取代,不再使用。
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主要用于评价全年、半年等一定时期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综合指数越大表明空气污染程度越重。
三、“双十”“双源”
即“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和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项工作。其中:“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合称“双十”;“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称“双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