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传灵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受孙潮院长委托,我代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报告中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全省各级法院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四个基本”总体目标,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执行案件质效不断提升。2016年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05637件、执结158521件,同比分别上升99.87%和101.09%,执行到位金额203.39亿元,同比上升90.16%。二是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编撰《贵州法院执行案件办理相关工作规范》,各类执行案件均纳入流程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案件37个主要流程节点实行全程监控。三是执行信息化不断推进。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查控被执行人存款、证券、车辆等10余类财产信息;省法院统一部署的执行款一案一账号系统今年6月在全省法院上线运行,实现了对执行款的精准管理。四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全省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94人、司法拘留6233人、追究刑事责任20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库64353人。五是执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全省法院执行人员从2016年初的937人增至1319人,占法院干警总数的15.58%,其中员额制法官405人,占员额制法官总数的15.12%。
二、主要做法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推动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一是省委出台文件,明确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后,今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实施意见》明确,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省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省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立了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有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等47个部门参加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二是省委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全力支持法院攻克执行难。今年8月24日,省委召开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省委副书记、时任省委政法委书记谌贻琴作重要讲话,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及47个省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全省各级法院院长等参会。会议要求,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凝聚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作出批示:“贵州省的做法、成效及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在全国予以推广”。三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心支持,有力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遵义、安顺、毕节、黔西南以及清镇、兴义、松桃、六枝等市、州、县党委常委会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并出台专门文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执行工作监督,人大代表积极建言献策或亲临现场见证案件执行,赤水、锦屏、织金、白云等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出台相关决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并支持解决有关问题,执行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二)推进执行信息化和执行大数据建设,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一是上线运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规范案件质效管理。从2016年9月起,八类执行案件一律在系统上运行,案件主要流程节点全程留痕,实现了对法院案件整体质效及个案办理情况的监督。二是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一网打尽”。全省法院在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同时,加快推进本省“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建设。除“总对总”系统已与国家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13家单位及3400多家商业银行开通网络查控功能外,本省“点对点”系统已开通与省内140家地方银行网络查控功能和贵阳市不动产查询专线;与省公安、国土、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签署了合作意见,正在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三是率先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兑现当事人权益。2014年10月省法院印发《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全省法院实行网络拍卖为常态、传统拍卖为例外的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模式,扩大了财产处置受众面,杜绝了人为干预因素。截止今年10月,网拍成交金额24.9亿元,提高了溢价率,网拍投诉率为零。四是推行执行款一案一账号系统,实现对案款精准监管。省法院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平台、统一使用,截止今年10月,该系统到账12851笔,总金额24.41亿元。以“三统一”部署一案一账号系统,在全国法院尚属首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五是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为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省法院指导遵义市中院研发执行大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并在遵义市两级法院试运行。该系统在执行方案和法律法规智能推送、执行案件时间行为结果偏离预警、执行难度分析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三)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依法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一是依法处以罚款,让失信被执行人付出代价。如杨某某因申报财产不实,被贵阳市白云区法院罚款3000元,一个月内还清了欠款15万元;某建材公司有履行能力且拒不签收法律文书,被金沙县法院罚款20万元后还清了欠款112万余元。二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如大方县法院今年开展的“秋季飓风猎赖行动”,两天内对17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12人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债务; 福泉市法院在董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中,对其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采取拘留措施,拖欠了5年的13万元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三是依法适用刑事法律,对触犯刑律的“老赖”严惩不贷。如凤冈县法院在执行王某某与他人合伙纠纷案中,查实被执行人王某某有稳定收入,但拒不履行65万元还款义务,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雷山县法院在执行某工贸公司与他人借款纠纷案中,查实被执行人工贸公司账户内有大额资金流转,但拒不履行30万元还款义务,公司被判处罚金1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据不完全统计,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分别有近50%和40%的失信被执行人部分或全额履行了法定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后,嫌疑人大多自行履行或请家属代为履行了偿债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联合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是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使其信用受制。坚持应纳尽纳的原则,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有近10%的失信被执行人部分或全部履行了义务。二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降低其社会信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在新闻媒体、城镇户外电子显示屏或宣传栏,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办公、住址附近公布其失信信息,促使其主动履行了义务。三是探索运用“数据铁笼”,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根据中办、国办《意见》及本省《实施意见》明确的100多项惩戒措施,在省法院的支持下,贵阳市委市政府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中,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为切入点,研发了具有“六个自动”功能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云平台。云平台自今年9月1日上线以来,已与贵阳市36个党政部门工作系统联网,完成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自动比对16386次,自动拦截206人的业务办理。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试点单位的批复》,贵阳市成为全国首个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试点城市。
(五)自加压力,力争两年时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目标。2016年10月省法院党组提出,力争两年时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目标。一是出台相关举措,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在全省法院部署实施“四三二一”工作,清理积案18418件、执行到位12.58亿元;印发《关于全省法院力争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十三条措施》,从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执行管理等十三个方面作了明确;为贯彻落实省委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精神,全省法院从今年9月起,开展了“大战一百天”执行攻坚活动。二是与省社科院联手,细化并落实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制定发布的《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省法院与省社科院合作制定了《贵州省法院系统“‘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指标》,这是全国法院第一家开展此项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三是签订责任状压实责任,分批推进力争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今年4月7日、8月11日,省法院分别与第一批20个、第二批45个力争两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目标的法院签订责任状。在对第一批20个法院进行预评估的基础上,年内还将与最后一批34个法院签订责任状。
(六)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以改革促执行。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贵州部分法院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我省成为全国10个推行执行体制改革试点的省份之一。一是进一步深化法院审执工作分离,使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机构,既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又自成体系。二是坚持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在执行局组建法官主导下的执行团队,由法官行使执行裁定、命令权,法官助理、执行员依法负责执行实施工作。三是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在全省三级法院法警部门分别设立执行支队、大队、中队,按“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由执行局对派驻法警进行指挥调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四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的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指挥系统。五是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如黔东南州中院在本辖区实行执行战区制,铜仁市中院设立统一执行中心,清镇市成立执行工作警务化协同中心等。
全省法院在攻克执行难工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长期困扰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部门难求、特殊主体难动、复杂问题难解的情况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二是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虽已形成但运行还不十分顺畅,有的单位或部门对建立网络执行查控、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等机制态度消极,法院协调难度较大;三是一些案件当事人以暴力、威胁、自伤甚至制造群体性事件等方式阻碍、抗拒执行,法院维稳压力大,影响了执行工作进展;四是执行信息化和大数据建设经费投入有限,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执行”后劲不足;五是执行保障工作存在困难,执行用车现状不能适应执行工作机动性强、快速出击的需要,执行干警人身危险性难以根本保障;六是有的执行人员工作能力有待提升,工作方法有待改进,个别执行人员有消极执行、乱执行的现象,廉洁风险仍然存在;七是存在近40%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这种“执行不能”的情况,由于宣传不够和传统观念,导致对“执行难”的理解存在偏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标本兼治,全省法院将以时不我待的强烈责任感全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推动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真格局,促进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真解决。
(二)消化存量、遏制增量,对有条件执行的积案,采取反规避、反抗拒、反消极执行等方式,穷尽各种措施和手段,提高执行质效;对新收案件通过建立联合信用惩戒、被执行人财产透明、财产快速处置变现等长效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贵阳市作为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试点城市的基础上,推动全省各地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执行信息化和执行大数据建设,提高查人找物、执行联动、规范办案、落实“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等方面的能力。
(五)不断推进执行改革创新,强化执行队伍建设,消除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增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衔接,形成联动机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六)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坚持以案释法,把执行宣传常态化,营造全社会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全省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受鼓舞。我们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在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顽强的精神,努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四个基本: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明确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2、“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等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单位建立的可通过网络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封、冻结、扣划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3、“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是指省法院与有关省直机关和单位建立的可通过网络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封、冻结、扣划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4、八类执行案件: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将执行案件分为首次执行实施案件、恢复执行实施案件、保全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监督案件、执行协调案件、执行请示案件等八类案件。
5、执行款一案一账号系统:是指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相关系统对接,通过虚拟单位结算卡形式批量生成虚拟账户,在主账户下一个案件有一个虚拟账号,为法院及当事人提供执行款收缴、退返、存管、核查、记录、通知等功能的实时化、规范化、精准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6、失信“黑名单”库:是指全国法院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及相关信息。
7、《实施意见》:是指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9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2017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8、六个自动:是指贵阳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云平台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可实现自动推送、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自动反馈等六个方面的功能。
9、“四三二一”工作:是指2016年省法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立案一年以上有财产未执结案件清理、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反规避抗拒执行惩戒失信、涉执行信访案件清理化解等四项行动,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改革创新等三项建设,落实执行工作责任、廉洁责任等两项责任,组织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报道活动。
10、预评估:是指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自行组织评估,重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否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各地法院不得自行宣布。
11、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穷尽了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益仍无法执行和兑现的情形。“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
12、“三公开一沟通”机制:是指省法院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黔高法[2015]16号)明确的各级法院在案件执行中,要做到办案流程公开、被执行人财产查控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公开,案件关键节点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把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况,清晰地告知当事人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