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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55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213日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47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41028日,委员会协助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5427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大自治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力度,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开发、节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威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威宁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在第十条“林业”后增加“、气象”。

2.在第十六条第四项“采矿”后增加“、采砂、取土”。

3.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内容为:“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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