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55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213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39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4124日,委员会协助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5427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对剑江河流域加强保护和管理,健全流域管理机制,规范流域开发、资源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与自然和谐平衡发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条例》文本中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饮用水源”统一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同时,将“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处”统一修改为“处以”,罚款金额统一修改为阿拉伯数字。

2.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中“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修改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在第二十条第一款“封山育林”前增加“植树造林、”,将“增加植被”修改为“增加森林植被覆盖”

4.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界桩及警示标志。”

5.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四项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对河堤进行修复;逾期不拆除、不修复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6.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后增加“,尚不构成犯罪”。

7.分别删去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条例》增加一章“附则”作为第四章,将第四十二条调整到第四章;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内容为:“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