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4年9月2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樊丙礼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8月25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8月31日召开论证会,9月3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扶贫开发是我省一项长期、艰巨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把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扶贫投入逐步加大,扶贫成效逐步显现。但在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资金浪费及使用效益不高,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及贪污等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效益,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二条中的“和低收入问题”改为“、改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2、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扶贫等”后加“行政主管”四字,在“职责”后加“和业务”三字;
3、将第六条第二款改为:“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未经审计不得验收”一句删去;
5、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后加“,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机关”一句,将“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一句单列,作为第二款;
6、将第十五条第三项改为“擅自改变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第五项中删去“资金投向、”几字;
7、在第十六条中“转移”前加“虚报冒领、”几字,删去“因失职、渎职等造成扶贫资金严重损失”中的“等”字及“严重”两字,在“主管”前加“有关”两字;
8、将第十七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改为“对”字。
此外,部分条款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樊丙礼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8月25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8月31日召开论证会,9月3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扶贫开发是我省一项长期、艰巨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把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扶贫投入逐步加大,扶贫成效逐步显现。但在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资金浪费及使用效益不高,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及贪污等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效益,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二条中的“和低收入问题”改为“、改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2、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扶贫等”后加“行政主管”四字,在“职责”后加“和业务”三字;
3、将第六条第二款改为:“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未经审计不得验收”一句删去;
5、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后加“,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机关”一句,将“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一句单列,作为第二款;
6、将第十五条第三项改为“擅自改变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第五项中删去“资金投向、”几字;
7、在第十六条中“转移”前加“虚报冒领、”几字,删去“因失职、渎职等造成扶贫资金严重损失”中的“等”字及“严重”两字,在“主管”前加“有关”两字;
8、将第十七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改为“对”字。
此外,部分条款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