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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4年9月2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丽双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7月8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4年7月1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4年8月27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2004年9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该《条例》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贵阳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和需要,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三条中的“生产”后加“、生活”,“以及”后加“政府”。
  2、删除第九条第五款。
  3、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将园区”几字。
  4、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决定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入生态园区的”。
5、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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