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三条第一款中“财政”后加“收支”二字。
2、将第十五条中的“行为”修改为“情形”;在第三项、第五项中的“擅自改变”后加“扶贫”二字;在第八项中的“财政”后加“收支”二字。
3、删去第十六条中的“拖欠”二字。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