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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为积极主动适应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已经2018年3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

  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8年3月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梦龙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就《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修改的必要性

  2017年9月、2018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建议适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函》(法工委函〔2017〕219号)、《关于督促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函》(法工办〔2018〕26号),要求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改。第五十九条关于职工违法生育予以开除的规定虽有其历史延续过程,也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和生育政策的调整,这一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且与上位法冲突,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第五十九条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 修改的过程

  2017年10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有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卫计委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职工违法生育予以开除的规定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2018年3月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卫计委等16个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该条规定进行了修改论证。经反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2018年3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修正案(草案)》。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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