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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3月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10月3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3日召开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征求对《条例》的意见。2018年2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为了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健康、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建设,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二条第二款删除“尚未构成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

  2.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协调医疗机构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在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场所设立分支机构”。

  3.第十八条第一款删除“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应当作出记录并且在24小时内答复是否同意离开”修改为“按照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协议办理”。

  5.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治疗时间折抵社区戒毒执行时间”修改为“治疗1日折抵社区戒毒1日”。

  6.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删除“吸毒违法记录”;第二款删除“未成年人的吸毒违法记录档案”、“被封存的”。

  7.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删除“未成年人吸毒人员”。

  8.第四十八条中的“骗取扶持资金”前增加“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机构和个人”。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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