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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11月1日经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报请批准。

  附件:1.《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

  2.关于《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的说明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2日

  附件1:

  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

  (2017年11月1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龙屯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龙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龙屯保护以及在海龙屯保护区域内从事游览、考察等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龙屯(古籍文本和文物本体相关碑刻称龙岩囤,民间约定俗成称海龙囤)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播州杨氏土司军事防御城堡遗址,主要包括城防设施、行政及生活设施、手工业设施、交通设施以及水井遗迹等。

  海龙屯保护区域包括保护范围(即面积160.42公顷的遗产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即面积1127.79公顷的缓冲区),具体范围以国家文物局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确定的界线为准。

  第三条 海龙屯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海龙屯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龙屯保护工作的领导,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海龙屯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海龙屯的保护实施监督和指导,海龙屯管理机构承担海龙屯的日常保护职责。

  市及汇川区人民政府文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林业、公安、环境保护、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海龙屯保护职责。

  第五条 海龙屯保护经费和维修、建设等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经费;

  (二)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经费;

  (三)展示利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海龙屯保护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六条 海龙屯保护和利用应当依法维护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龙屯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海龙屯的行为。

  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对在海龙屯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破坏海龙屯遗址、资源、环境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龙屯保护纳入本市和汇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相协调。

  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海龙屯文物保护与利用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文物保护与利用详细规划,制定海龙屯保护工作年度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海龙屯保护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世界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以及保护区域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

  第十二条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编制,经专家论证后依法履行报批审定程序。保护方案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禁止进行遗址复建。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与海龙屯保护、展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对保留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超过原有占地规模及建筑体量。

  第十四条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海龙屯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海龙屯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汇川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予以拆迁。

  第十五条 海龙屯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建筑、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和谐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海龙屯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征求海龙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和容积率等必须符合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不得破坏海龙屯环境的整体性、历史性与和谐性。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对海龙屯实施严格保护。

  第十八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海龙屯日常监测巡查、安全管理、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定期通报等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影响海龙屯文物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配备防火、防雷、防洪、防盗、防虫、防地质灾害、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海龙屯文物本体的安全。

  海龙屯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危及海龙屯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其历史风貌及自然环境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按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保护记录档案,采取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海龙屯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海龙屯有关的文物以及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海龙屯管理机构。文物行政部门和海龙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地下埋藏的文物。

  第二十一条 海龙屯馆藏文物和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海龙屯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文物的调拨、交换、出入库和提取使用等必须做好登记和交接工作,不得丢失、损坏。

  第二十二条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海龙屯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保护需要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依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海龙屯保护区域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以及相关科学研究,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文物考古发掘活动结束,考古单位应当向海龙屯管理机构提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书以及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四条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经批准进行的拆迁、基础设施改造、植树造林等涉及深挖的作业,应当由海龙屯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专业单位先行考古勘探。

  第二十五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建设遗址入口、停车场、电瓶车中转站、接待中心以及满足基本需求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立管理服务站,为遗址展示、游览提供服务和实施有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旅游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科学确定海龙屯旅游环境容量,制定旅游高峰期游客安全疏导等应急预案,保障文物和游客安全。

  进入海龙屯保护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应当自觉保护文物安全及生态景观,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海龙屯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海龙屯保护区域内推广使用电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不得开设工业项目和建设排放粉尘、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海龙屯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

  (二)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三)侵占河道、污染水体;

  (四)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五)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六)损坏旅游、交通、供水、供电、消防、污染防治等基础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二)猎捕、采集动植物资源;

  (三)建坟、立碑、打井、修渠;

  (四)野炊、烧灰、烧炭、烧窑等野外违规用火;

  (五)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六)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

  (七)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监测设施和展示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海龙屯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功能价值,推动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海龙屯文物信息调查、收集活动,开展遗产整理、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对海龙屯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海龙薅秧歌、播州杨应龙的传说等与海龙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人才的扶持和培养。

  第三十三条 摄制影视节目或者制作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需要拍摄海龙屯文物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制作或者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措施,与海龙屯管理机构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在海龙屯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三十四条 海龙屯保护区域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宣传、保护、管理等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十五条 利用海龙屯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海龙屯的历史和文化属性。

  进入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开展讲解活动的导游、讲解员、旅游志愿者应当接受海龙屯管理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为游客提供符合海龙屯历史文化内涵的讲解服务。

  第三十六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合理设置旅游设施、服务网点,规范旅游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坏海龙屯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的,由海龙屯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海龙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坟、立碑、打井、修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野炊、烧灰、烧炭、烧窑等野外违规用火以及非法猎捕、采集动植物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监测设施、展示设施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海龙屯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龙屯文物本体和设施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海龙屯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的说明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1日,遵义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该《条例》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

  海龙屯是古播州杨氏土司军事防御城堡,主要包括城防设施、行政及生活设施、手工业设施、交通设施以及水井遗迹等五处。海龙屯于2001年6月25日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7月4日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从而成为贵州省第一个世界文化遗产。

  海龙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后备受国内外文物工作者和文化旅游者的青睐和瞩目,进入海龙屯保护区域内从事文物调查研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参观人员数量迅猛增加。保护区域内各种行为对文物本体安全的威胁,各种建设行为与保护管理规划的冲突,各种经营行为对保护区管理秩序的影响等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遗产保护压力逐步增大、遗产保护利用协调难度加大、遗产保护利用与乡村发展不够协调、现有规范操作性不强、现有行政执法体制与保护工作不相适应、对遗产的持续研究和价值传播重视不足等问题仅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上位法已不能有效加以解决。按照地方立法“决策导向、问题导向、需要导向”的工作要求,对海龙屯保护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细化和明确,推动海龙屯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真正实现把海龙屯世界文化遗产这块珍贵的“金字招牌”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同时,根据《世界遗产操作指南》要求,遗产地应当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遗产进行管理。我市作为遗产地也曾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承诺完善该立法事项。因此,经中共遵义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该《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这既体现了地方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也是向世界遗产委员会兑现承诺的需要。

  二、制定过程

  2017年3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立法工作筹备会议,决定成立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范元平为组长的《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人民政府作为《条例》的提案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由汇川区人民政府委托他山律师事务所起草《条例(草案)》文本。

  《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会议,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其间,《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有关人员赴湖南省永顺县、湖北省咸丰县、重庆市大足区开展了为期四天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考察学习活动,对三地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和立法经验进行了学习借鉴。结合考察学习的经验,起草工作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一审过程中,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及文史专家进行论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条例(草案)》进入二审阶段后,市人大法工委两次召集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进行论证,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在《遵义日报》刊登,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同时,还书面征求了各民主党派、县级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靠前指导,组织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会,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及省直12个单位参加了会议。8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地方立法的副主任李飞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良一行赴海龙屯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指导《条例(草案)》修改工作。9月15日至19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基层单位山一律师事务所和他山律师事务所,征求了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条例(草案)》的意见。9月21日、10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并进一步修改文本,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9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并决定报中共遵义市委审定。10月25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0月29日,中共遵义市委常委会讨论原则同意《条例(草案)》(修改稿),11月1日,《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获表决通过。

  三、条例结构

  该《条例》分为六章四十二条,内容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第一章总则对保护海龙屯世界文化遗产的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原住民权益保护、社会监督等问题进行规定。第二章对海龙屯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内容涉及编制保护规划、规划执行、保护标志、界碑界桩、文物保护工程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要求及控制、禁止规定等。第三章强化了文物本体的保护管理措施,主要规范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海龙屯保护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责任,细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第四章传承利用,规定了研究传承海龙屯遗产和合理利用等相关内容。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海龙屯保护禁止性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并规定了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内容说明

  (一)关于保护管理工作体制问题

  汇川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海龙屯开展保护工作,日常管理机构为海龙屯管理局。2017年7月,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娄山关海龙屯文化旅游创新区(以下简称娄海新区)。由于管理机构职能可能面临调整变化,《条例》中原定涉及海龙屯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也要随之修改,为确保条例文本的稳定性,7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题去函征求意见,并多次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旅发委等部门协商,他们均倾向认为,将要设置的娄海新区管理机构主要侧重于旅游开发职能,很有可能作为企业化管理,因此,娄海新区管委会机构像新蒲新区管委会和南部新区管委会一样对所辖乡镇具有经济社会全面管理权限的可能性不大。据此,《条例》第四条依法设定了市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汇川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海龙屯管理机构的直接责任,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第九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市区两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海龙屯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

  (二)规划编制和建设控制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各方保护管理责任,《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专章设定了海龙屯遗址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执行程序,强化国家文物局批复、省政府批准的《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2013—2030)》的刚性约束力,并将其作为海龙屯保护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和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责任和规划修改的程序,并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第十二条至十六条规定了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程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建设要求,落实了文物保护法关于严格审批程序的要求,强调保持文物本体风貌和严格控制建设。

  (三)严格海龙屯的保护问题

  根据海龙屯保护的现实情况,结合影响海龙屯遗址安全的突出问题,《条例》第三章“保护管理”重点对保护范围内文物本体安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强调了日常监测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将《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中的禁止行为列为禁止规范,《条例》中共有七个条文设置了禁止规范,其中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集中规定了十三类禁止行为。这些禁止行为是在海龙屯保护中较为容易发生的行为,同时规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以此突出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传承利用问题

  《条例》遵循依法合理适度利用的原则,在倡导加强海龙屯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的同时,法制委认真研究论证,结合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娄山关海龙屯文化旅游创新区这一背景,考虑到创新区要自觉践行“五大新发展理念”,牢牢守住“两条底线”,紧紧围绕建设国际知名山地旅游目的地和山地旅游大省的总目标,按照红、绿、白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整合世界文化遗产、红色文化等资源,优化整体发展布局,发展全域旅游大景区,提升全域旅游品质,为全省旅游业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因素,对传承利用工作作了创新规定。《条例》第四章规定了海龙薅秧歌、播州杨应龙的传说等具有遵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四)关于海龙屯与海龙囤的使用问题

  在《条例》审议过程中,遵义部分文史专家主张借此次立法的机会恢复使用“囤”字,但汇川区方面认为,在申报遗产过程中对此问题已经进行过详细论证,根据现代汉语文意,“屯”字有人类聚落聚居点之意,“囤”字仅有谷仓粮仓之意,故最后采用了“屯”字,并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第39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审定批准。法制委认为,经查证《遵义府志》等古籍及古今文人诗词歌赋均使用了“囤”,且海龙屯文物本体碑刻《骠骑将军示谕龙岩囤严禁碑(注龙岩囤即海龙屯之古称)》均使用过“囤”。综合以上情况,为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兼顾申遗文本的权威性和连续性,不宜作轻易变动,故在《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加括弧注明海龙屯古籍文本称龙岩囤,民间约定俗成称“海龙囤”,其他部分均使用“屯”。

  (五)合法性问题

  为落实法律责任,授权明确且具体,《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对妨害文物保护的行为进行了集中规定,明确海龙屯管理机构在保护范围内,仅对损坏文物本体及其设施的五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这些处罚措施均按照“上无可下设、上有可细化”的原则进行设置,没有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海龙屯管理机构的现状,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权不宜过多,《条例》没有涉及经营活动管理、车辆管理的处罚内容。因我市正在开展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为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推诿不履职的现象,结合“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条例》第四十一条作为法律责任兜底条款,对条例中未设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海龙屯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六)关于相关部门和有关规定表述问题

  《条例》条文中涉及文物管理和工程审批的程序严格、法律法规较多且经常调整,如果梳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写入条文,条例文字过于冗长,适宜采用简洁的表述方式,严格执行上位法相关规定,因此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中统一使用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依照程序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等表述方式。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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