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法治基石 激活发展动能!探索建立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振兴制度
10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赴六盘水市开展调研,并召开论证会。9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中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更加突出立足省情、学习先进,积极探索建立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振兴制度,切实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促进乡村振兴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例如第二十四条中对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村快递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行服务的扶持力度,建设联结城乡、便捷高效、服务优质、安全绿色的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加工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在农产品产地等建设综合加工配送中心,配套建设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完善农产品分级、加工、包装和营销物流体系,推动黔货出山。
在第二十八条中对深化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作出规定,并提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或者租金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合法闲置住宅,发展民宿、农家乐、乡村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鼓励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对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带动农民通过股权参与分享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探索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路径。
乡村振兴离不开扎根乡村的人才,为强化人才支撑,《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和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支持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接收子女入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等方式,为返乡下乡人才提供便捷服务和宜居环境。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贤目录,引导乡贤以项目回迁、资金回流、人才回归等多种形式助力乡村建设发展。
同时,还明确提出支持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返乡参与乡村建设。探索以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吸引人才入乡,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享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