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10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服务保障水平,维护法制统一,修订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召开论证会,收到多方意见建议。2022年9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及修改。
此次修改,更加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开展及进行活动,在第六条增加一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并明确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更加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第九条修改一项,明确“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一条修改一项,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更加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职责,在第十三条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或者值班律师库”。
此外,还对《条例(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