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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0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记者获悉,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开展调研、召开研讨会和论证会,充分收集意见建议。2022年10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及修改。

  此次修改,布局更加科学、机构更加合理,将第四章建设用地修改为三章:“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临时用地管理”“第六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管理”。

  更加规范乡镇级编制规划: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请批准”。

  更加明晰各级政府的职责,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款“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要求“采取措施防止耕地撂荒”“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在第十七条,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耕地确有困难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此外,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采取积极措施增加农用地,在第四十三条增加规定,“鼓励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依法取得的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可以作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其中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按规定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依法取得的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腾退的规划规模、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采矿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更加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在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承诺建新拆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进行监督。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本条例实施前存在的农村村民1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解决。”(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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