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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0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前两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收集修改意见建议。2022年9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 法制委员会认为,并提出若干修改意见。

  相较于《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此次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四次审议修改稿》,删除了第十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此外,第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报送的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公示,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的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增加了“应当归集,但不得公示”的规定,并明确“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更加约束公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手段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查询信用主体社会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报告、评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中认定失信行为的条件,从“生效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修改为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义务并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条件的生效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拒不履行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条件的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增加了前置条件,进一步约束了认定失信行为的手段应用。

  将第三十条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修改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将第三十三条对于“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除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惩戒外,还将采取“实施市场或者行业禁入”“实施职业禁入或者从业限制”“限制获取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出境”“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相关消费行为”“实施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等惩戒措施,进一步科学合理的应用惩戒手段。

  第三十八条将“公示期限”的认定修改为“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并增加“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更加合理完善地认定公示期限。(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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