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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 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草案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并于2018年8月6日协助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认真审查,提出修改建议。9月3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再次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9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为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医疗需求,加强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新业态,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条例》中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卫生计生等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医疗卫生”。

  2.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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