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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四条修改为:“风景名胜区实行分区保护管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野生杜鹃群落集中,植被及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好,景观景点丰富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野生杜鹃群落相对集中,植被保存完好,景观景点较丰富的区域。三级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2.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

  3.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风景名胜区内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4.删去第十七条。涉及风景名胜区项目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5.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鉴定”后增加“分类”。

  6.第二十五条中的“建立风景名胜区生物物种名录”修改为“编制风景名胜区生物物种名录”。

  7.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需要,少量移植、采伐林木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12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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