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局、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梵净山管理机构”修改为“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局、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梵净山管理机构)”。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梵净山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3.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加强梵净山冷杉、珙桐等野生植物的保护”修改为“加强梵净山野生植物特别是梵净山冷杉、珙桐等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
4.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加强黔金丝猴、大鲵等野生动物的保护”修改为“加强梵净山野生动物特别是黔金丝猴、大鲵等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
5.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禁止在梵净山勘探和开采金、锰、紫袍玉带石等矿产资源”修改为“禁止在梵净山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