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 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十二条“应当”后增加“依法报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并”。

  2.在第十三条“每年”后增加“六月国家规定的”。

  3.将第二十二条中“推广使用”修改为“保护传承”。

  4.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据为己有”修改为“侵占、损毁”;同时,删除第二款中“经济”。

  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