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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 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23日审议通过了《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草案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实地调研,加强指导,并于2018年8月10日协助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认真审查,提出修改建议。9月4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再次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9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资委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毕节市为加强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毕节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风景名胜区内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2.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划”修改为“风景名胜区规划”。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需要,少量移植、采伐林木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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