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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报请批准。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

  (2018年8月23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书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水书文化抢救、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书文化是指水族先民创制使用的水书文字、文献典籍、口传记忆以及衍生的文化活动和现象。主要包括:

  (一)水书文字及其手抄、刻印的水书典籍,水书文化档案资料、口传记忆资料及相关水书出版物等;

  (二)水族语言;

  (三)具有代表性的碑文、印文、石刻、摩崖、木刻、竹刻、青铜器、玉器、陶器、钱币、楹联、字画、音乐、舞蹈、服饰、饰品、绣品等介质和实物载体;

  (四)水书先生以及水书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表现形式及传承技艺;

  (五)反映水族生产生活的端节、卯节、敬霞节、额节及祭祀先祖、造房建屋、婚丧嫁娶等民俗节日和习俗活动;

  (六)水族传统村落、墓葬建筑、传习基地、习俗活动场所和展示展演场馆,实物收藏地及其展示区域;

  (七)其他水书文化表现形式。

  第四条 水书文化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增强民族文化认同、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保护和传承水书文化工作中,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书文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书文化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水书文化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档案、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书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水书文化抢救、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抢救与保护

  第八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书文化历史文物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书先生的普查、管理、培训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馆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散存民间的水书文献典籍及具有代表性的水书文化介质实物载体征集、抢救和保护。

  第十一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对于集体、个人所有的水书文献典籍原件损毁严重或者濒临灭失的,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其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水书文化调查研究,应当尊重水族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每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后的第一周为水书文化保护宣传周。

  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

  第十四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族聚居区建立水书文化传承示范基地,培养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水书先生。

  鼓励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水书先生带徒传授和开展水族传统习俗展示活动。

  第十五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写水书文化乡土教材。

  鼓励水族聚居区内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开设水书文化课,推行双语教学。

  鼓励高等学校设立水书文化相关专业及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水书文化调查研究,开展水书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书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确认工作。

  第十八条 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从事水书文化传承、技艺展示、艺术创作等活动;

  (二)培养水书文化传承人、推广水族语言文字;

  (三)依法收藏、保存或者展示有关水书文化原始资料、实物;

  (四)配合和参与珍贵水书文献典籍翻译及其文化研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改变、歪曲、贬损水书文化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条 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文化传承补贴。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水书文化普查、搜集、整理、编纂、翻译、研究、出版等工作,促进水书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水书文献典籍、水书国际编码字符为依据,推广使用水书文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收藏的各种水书文化档案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鼓励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建设的各类水书文化藏馆纳入政府管理范围,享受政府经济补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珍贵水书文献典籍、档案资料等捐赠给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收藏,收藏保管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水书文化的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水书文化旅游产品。

  第二十五条 利用未开放的有保存价值和珍贵的水书文化档案等资料或者实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禁止珍贵的水书文献典籍和文化介质及其实物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馆藏单位应当对加强对水书文化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对水书文献典籍原件进行全文音像摄录(含口传记忆部分),并制作电子资料永久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水书文献典籍原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报档案部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档案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书文化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和使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水书文字应用软件,推动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州、相关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水书文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水书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流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水书是指用水书文字书写,用水语释读,传承记载水族天文、地理、历法、宗教、哲学、文学、艺术、伦理等文化信息的典籍。

  水书先生是指藏有水书文献典籍,能识读、诠释水书文字及其文献典籍,并通过口传记忆和传承技艺方式,熟练应用到生产生活中的文化习俗活动,以及传授带徒、培养传承人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

  保护条例》的说明

  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8年8月23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黔南州是水族的主要聚居地,全州水族人口约38.9万人,主要分布在三都水族自治县,约有水族人口26万人,荔波、独山、都匀及福泉等县市亦有相当一部分水族人口聚居,全州水族人口约占全国水族总人口45万人的86%。水族使用的主要文字上水书,由水书先生代代相传,其形状类似甲骨文和金文,主要记载水族的天文、地理、宗教、伦理、哲学等文化信息,是世界上仅存不多的象形文字之一,2006年,水书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据统计,全州馆藏水书文献典籍原件共17597册,其中荔波馆藏原件9394册,三都馆藏原件7420册,独山、都匀、州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黔南师院等其他藏馆783册。

  水书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凝聚着水族人民的智慧结晶,它自成体系,有着独特民族习俗,蕴含着深厚的民族文化积淀。作为一种文化载体,水书承载着优秀的民族文化,既是水书文化的实物载体,更是水族文化历史的见证,集文化、艺术和学术价值于一身。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受群众欢迎,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015年11月8日,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栗战书在北京民族文化宫观摩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水书书法展时说:“像水书这种古老的文字,作为文化遗产加以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国家档案局李明华局长指示:“水书作为我国西南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具备真实性、稀有性、完整性、典型性并具有重要文化价值。贵州省、黔南州需要在扩大水书的世界影响力方面着力,针对水书文化的记忆体系特征,加强对水书与易经的关系、水书与儒家文化的关系,重点对水书文化基因、文化脉络、天人合一的文化精华进行深度研究、挖掘和提炼”。时任贵州省副省长何力指示:“水书申遗工作,对增强贵州人民的文化自信,推动贵州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意义重大。结合黔南州30多年来对水书文化的抢救保护和研究情况,水书申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的条件是具备的、成熟的,希望黔南州将水书申遗工作有效推进并取得成功,实现贵州省在世界记忆遗产方面零的突破”。

  按照各级领导的指示,结合水书文献典籍的流失损毁严重、水族文字的使用不规范、大多水书先生年事已高,数量急剧减少以及水书代表性传承人员稀少,水书文化缺乏有力的继承并濒临失传的实际,为加快水书文化抢救和保护,加强水书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黔南州委决定:一是在水书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以黔南州人民政府为水书申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的申报主体,力争2019年将水书成功申报《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确保在2021年成功申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二是制定《条例》,从立法层面上解决水书文化保护存在问题,保护好水族文化,挖掘水书文化的价值,保护国家珍贵水书文化档案文献,有利于按照世界遗产的高标准、严要求推动水书申遗工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过程

  2018年3月6日,州政府办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及时起草《条例(草案)》文本;5月18日,组织水书文化专家、法律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5月30日,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文本并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6月2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和州人大教科委提出的初审意见,黔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州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州直有关部门、水族水书有关专家、州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7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对《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原则同意。

  7月27日,省人大民宗委帮助组织省级层面专家领导,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

  2018年8月23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分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是对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进行规定;第二章抢救与保护共6条,主要是对水书文化抢救的重点、保护对象及范围的规定;第三章传承与发展共7条,主要是对水书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水书先生的传承方式以及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水书文化调查、研究与传承,开展水书文化学术交流活动进行规定。第四章管理与利用共7条,主要是针对馆藏的、民间的水书文化藏件和口传记忆,以及水书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水书先生的传承表现形式的管理和利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水书文化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是依据上位法和参照相关法律条款设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对水书定义进行了解释,规定《条例(草案)》的生效时间。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确立了立法的目的。《条例》明确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水书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同时,将管理和利用内容纳入。

  二是规定了保护的要求。《条例》明确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书文化历史文物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书先生的普查、管理、培训和保护工作。有关馆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散存民间的水书文献典籍及具有代表性的水书文化介质实物载体进行征集、抢救和保护。对于水书文献典籍原件损毁严重或濒临灭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抢救。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集体、个人所有的水书文献典籍原件。

  三是明确了经费的投入。《条例》规定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书文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水书文化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兼顾了管理和利用的需要。《条例》明确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水书文化普查、搜集、整理、编纂、翻译、研究、出版等工作,促进水书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珍贵水书文献典籍、档案资料等捐赠给自治州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收藏,收藏保管单位应当给予奖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水书文化的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水书文化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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