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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永胜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8月2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于2018年7月27日,协助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南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为做好《条例》的审议工作,委员会于8月6日专程赴黔南州进行了调研,并将《条例》文本报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征求意见。8月29日,委员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直相关部门,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

  2018年9月5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水书文化源远流长、底蕴深厚,是水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文化及研究价值。作为水族古老文字符号的水书,被誉为象形文字的“活化石”,水书习俗于2006年已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黔南州针对水书文献典籍流失损毁严重,水书文化传承出现断层等情况,结合自治州实际,通过立法加强对水书文化的保护,推动水书申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工作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治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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