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条例》中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卫生计生等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医疗卫生”。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3.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