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向前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召开了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他们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记者 刘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