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3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制定《决定(草案)》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决方式及范围。
据了解,根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决定(草案)》进一步规范了人事任免的表决方式及范围。即:第一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范围,是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长等职务的代理、任免、撤换、辞职等事项。第二类采用按电子表决器逐项表决的范围,主要是省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的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地区所辖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第三类采用按电子表决器合并表决的范围,第一项是通过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项是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的检察员,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任免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大常委会表决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审议报告。
(记者 刘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