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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经2023年10月24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的报告后,提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召开论证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11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查。

《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纠纷预防、多元化解、保障监督、附则。《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中的突出问题作了有关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针对纠纷预防,《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纠纷重点排查和常态化排查相结合的纠纷排查工作机制、风险预警四级调处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加强对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欠薪欠资等领域纠纷的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大数据分析预测、主动防控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关于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各有关单位和组织、个人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网络。应当创新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纠纷调处首接首问首办责任制等制度。

此外,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及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化解纠纷工作,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形成化解合力。

关于保障监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加强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有关国家机关、团体和组织要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当地人民政府要为人民调解员、网格员、联户长等提供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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