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长期以来,六盘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曾经创造了自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12月2日连续1350天空气优良率100%的纪录。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持续增加,其排放的污染物成为影响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悉,六盘水市目前机动车保有量74万余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3600余台,保守计算每年分别约排放氮氧化物19149吨、1565吨,挥发性有机物4394吨、649吨,颗粒物275吨、43吨。
据2022年8月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对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源解析监测结果显示,机动车尾气尘占大气颗粒物总量的21.9%,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占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的25.9%,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是大气中臭氧的重要来源,构成影响六盘水市的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已经迫在眉睫。”《关于〈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指出。
2023年8月24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通过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初步审查意见;11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查。
“《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六盘水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省人大法制委表示。
《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预防与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并确立了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公共交通通行条件;鼓励支持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其所用的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等燃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等需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
《条例》强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能职责,明确其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于在六盘水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条例》要求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放号牌。
针对经过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条例》规定应当强制报废。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对《条例》所指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作了名词解释,并规定“农业机械以及因国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条例”。(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