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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守护房屋“养老金”!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贵钦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养老金”,是老百姓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重要民生保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维修资金对房屋的保障作用越来越显现。

2018年12月贵阳市政府制定的《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规范和加强维修资金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效果较好。

“虽然规章实施效果较好,但经深入调研,维修资金管理普遍存在归集难、使用难、制度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关于〈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指出,目前贵阳全市维修资金使用率仅2.36%,严重影响了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改造,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和威胁,房屋“养老金”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因此,为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保障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正常生活、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和可行的。”《说明》表示。

2023年4月26日,贵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于5月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通过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召开论证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初步审查意见。11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查。

“《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贵阳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

《条例》分总则、归集、管理、使用、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39条。

《条例》首先明确适用范围为贵阳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相关配套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根据《条例》,首期维修基金依照是否配备电梯分别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或5%计算;当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金额不足首期应交额30%时,应当拟定续交方案由业主及时续交。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开区管委会代为集中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划转自管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的管理单位管理。此外,对于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制度、业主大会自管维修资金的划转程序及房屋灭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维修资金的归属等问题,《条例》均有明确规范。

针对公众广泛关注的维修资金如何使用的问题,《条例》设专章“使用”予以规范,在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条例》明确使用范围和分摊方式,引导、督促正确使用维修资金,对维修资金的属性用途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作为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人;明确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拨付程序;明确维修资金使用的公示制度和业主表决程序;明确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使用条件和应急使用预案编制等。

同时,《条例》列举了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的情形: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因人为损坏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维修、养护费用。

为进一步引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确保维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地管理使用,《条例》在监督、法律责任专章分别作了相应规定。(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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