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司法厅厅长余敏作关于《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以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平作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抢抓机遇打造国家数据生产要素流通核心枢纽,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起草说明指出,我省作为全国第一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2023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积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2015年我省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2022年完成优化提升,自成立以来累计交易额18.14亿元,其中今年以来交易额14.53亿元,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面临数据“供给难”“定价难”“入场难”“监管难”等问题,特别需要地方性法规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对一些基本概念和权益予以明确。
2022年8月,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先后赴广东、上海、浙江及我省贵阳市、安顺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企业协会意见,通过省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经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并经2023年11月7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条,重点对职责分工、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授权使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坚持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出台了全国首部大数据法规。此次,按照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有关要求,深化对大数据领域立法的系统化布局,与上海同步在全国率先开展数据流通交易立法,并将数字政府建设、公共数据、算力设施等纳入后续政府立法规划,推动形成相互呼应、相辅相成的大数据制度体系,为国家立法探索贵州经验,同时也为大数据产业化法治铺就法治道路。
《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数据价值释放不充分、数据要素定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以及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条例草案》围绕坚持壮大场内交易,加快推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展成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加强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两主体”和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保护,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坚守安全底线,完善安全保障体系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指出:“《条例草案》对数据流通交易的原则、主管部门职责、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授权使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安全保障等作出了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