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1年1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和通过下列人员:
1、补选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2名、委员7名。
2、通过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
四、补选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五、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和通过的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七、大会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为1天。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八、依法提名的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和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与会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和表决。
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选人数时,由主席团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预选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按姓名笔画排列,代表联合提名的人选按议案选举组收到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预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大会主席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