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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接受肖永安、林明达同志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1月22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肖永安、林明达(回族)同志因达到任职年限申请辞去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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