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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伍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现就建议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

一、关于适当放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条件的建议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用地政策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的建设管理规定均不允许建设公墓。鉴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面临的用地困难实际和群众现实诉求,国家层面已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原有居民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需求,待下一步具体明晰相关管理要求。三是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的,属于“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文物行政许可手续。

近年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指导各地合理布局规划,加强公墓用地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共同推进全省公墓建设。一是强化规划支撑。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多轮沟通,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指导各地在市县两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二是优化手续办理。2024年10月,省民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殡葬设施用地,可按城镇村批次用地报批,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其中服务城镇的,可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批次方式报批予以保障;服务于乡村的,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三是做好用地保障。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协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对接协作,落实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究,指导各地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精准组织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推进殡葬项目依法合规建设,统筹安排使用基础指标、盘活指标等其他指标,对申报的殡葬设施用地做到应保尽保。针对我省森林覆盖率高、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较为紧张的实际,2022年起,省民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明确部分林地可用于公墓建设,现已协调省林业局办理近300个公墓建设规范使用林地手续,有序推进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建设。

二、关于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在列出的免征事项范围内,且减免权限在国家层面。后续我们将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积极向国家反映费用减免相关建议,争取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森林植被恢复费免征范围。

三、关于适当减少用地报建费用的建议

农村公益性公墓属于特殊用地,按照传统的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成本相对较高。为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报批成本,2024年10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文件,一是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按批次方式报批用地,无需按照单独选址报批方式编制一系列评估报告,大幅降低了用地组卷报批成本。同时,农村公益性公墓涉及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仅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涉及其他规费。二是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无需纳入村庄规划,既切实保障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空间需求,又有效应对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三是创新土地利用方式。近期,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开展林地草地墓地复合利用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目前,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研究起草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可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问题。省级正在起草《贵州省农村集中安葬点工作指南》等政策,指导各地按照“小集中、大分散”的原则,在符合用地选址条件下,人口少的乡镇相对集中建设公益性公墓,人口多的乡镇结合实际规划分散建设多个公益性公墓,节约使用土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近年来,省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自2022年起安排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彩票公益金共计3.12亿元支持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提质改造。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是指导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合理进行规划布局。二是继续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工作。按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继续协商省林业局做好各地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工作。三是加大与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对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四是推进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制定,探索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新机制,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五是继续争取资金支持。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继续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拟按照乡镇级安葬骨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1000元/墓穴的标准进行奖补,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州省民政厅

2025年6月27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刘来;联系电话:8685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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