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47号建议的答复
王小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作有关修改”的建议。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省疾控局于2024年7月开展《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修订调研,并形成《条例》部门调研稿。2025年组织开展《条例》立法修订。
二、关于“《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增加内容”的建议。
目前,《条例》调研稿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概念,规范设备安装环节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接水环节管理,出水水质管理,信息公示管理等内容都作了修订完善,我们也将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判,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充分吸纳。
下一步,我委将与省疾控局按照《关于开展〈贵州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和〈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立法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7年以前完成《条例》立法修订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