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8号建议的答复
韦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贵州省用人单位高温作业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高温津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2025年6月,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函询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复函明确,针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高温作业津贴标准,参照《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黔人社厅发〔2013〕21号)执行;具体发放条件,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