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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韦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与中小学职称统一评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评审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9号)等文件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职称分属两个不同的职称系列。二者虽然部分职称专业相同,但教学对象不同、教学内容深度不同、教师资格证不同,职称评价侧重点也不同。在职称评审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侧重考察教师的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教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能力。中小学教师侧重考察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师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此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不能由同一评委会按同一标准评审。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黔人社通〔2020〕124号,以下简称《条件》)印发实施以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职称评审由省教育厅统一评审。在具体的评审中,发现各地教师情况差异较大,由省里面统一评审较难兼顾各地差异。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5〕15号)明确,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下放市(州),各市(州)负责统一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有利于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把握同学段同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价标准,也方便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就近评审。

二、职称转评时可使用原同职称层级取得的符合要求的业绩材料

根据《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以及《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专业技术人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因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跨系列转评职称的,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申请转评”的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职称不能够直接互通,需要履行转评程序。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请转为同学段中小学教师职称时,之前用于申报同层级职称的相关业绩,如符合同层级同学段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这样既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又充分考虑了两个职称系列的差异,在兼顾公平性的同时最大程度为教师减负,减少教师流动中的政策障碍。

三、降低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问题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集中在市县两级,所以我们在修订《条件》时充分考虑了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特点,搭建了“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不同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结合自身情况在众多选项中选择两条业绩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参评职称,论文不是必选项之一。从公平性的角度上看,也不适宜只针对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文化课教师降低评价标准。但是对于水城区、正安县、务川县、关岭县、紫云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沿河县、松桃县、晴隆县、望谟县、册亨县、锦屏县、剑河县、榕江县、从江县、罗甸县、三都县等20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以按照《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参评职称,使用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折抵一条业绩学术成果,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在该县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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