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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9月24日,《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审。


条例草案制定背景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小平在9月24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了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强调“搞好农村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2025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

据介绍,1997年甘肃省制定的《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虽经2004年6月、2010年9月两次修正,但在财产管理内容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存在较大差异,废旧立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2024年以来,甘肃省集中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监管平台管理、“三资”监管工作指引等政策文件,亟需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甘肃特色,做到有法可依。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为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新制定项目。按照立法程序,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6月中旬起草形成了初稿,经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后,9月17日十四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会议审议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总则、资金管理、资产资源管理、投资和收益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构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体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搭建“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乡镇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管理体系,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全链条管理制度,促进财产保值增值。

推动农村集体财产闭环管理。明确集体资金实行一个基本账户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严格收支审批与预决算,规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债权债务依法清收清偿。资产资源建立动态台账并纳入全省监管平台,实现财产清查、使用、评估、移交、处置等各环节闭环管理,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规范农村集体财产投资收益。支持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明确规定农村集体财产投资经营,事先开展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理清权益责任,降低经营风险。规范集体收益分配,明确收益分配方案制定的原则和可分配收益的优先序。

突出农村集体财产地方特色。建立涵盖会计核算、财务公开等功能的全省农村集体财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数据贯通与“一网统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须建立电子与纸质“双台账”,实现合同签订、审查、登记、检查、纠正、清理等全过程规范管理。

强化农村集体财产监管质效。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流转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建立财务季度公开、重大事项及时公布、层级审计监督等制度,构建常态化监管体系。


审查及审议

9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认为,条例草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根本遵循,认真总结了全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对农村集体财产的范围、资金管理、资产运营、投资和收益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总体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重新制定我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为我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既是对国家立法的精准衔接,也是破解我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实践难题的具体举措,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时代意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培训,提高其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有效降低投资经营风险。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增加“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的规定。(记者:邵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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