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正式施行
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明确了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医疗、消费、婚姻家庭、物业服务、交通事故、生态环境等民间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二)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与纠纷激化;(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四)向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下列人员中推选:(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已设立的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二)本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推选。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条例》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处理或者受理,且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
调解程序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条例》还明确了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经再次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经督促或者再次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