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实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制度!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12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贵阳举行,听取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分组对报告和《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此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赴安顺市、六盘水市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
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
最新的《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加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其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和任前法律知识考查等制度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制度,推进实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依法履职。”同时还规定:“国家机关在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测试。”
根据最新的《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根据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