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赤水河流域保护“一决定一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记者问
6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勇介绍了《决定》和《条例》出台的基本情况。
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议确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李勇表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多次就加强赤水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栗战书委员长也十分重视云贵川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给予指导。2020年6月,2021年1月,栗战书委员长两次作出批示、对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实现从“联动”到“共立”的跃升、以及三省就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问题形成共同决定提出明确要求。
2010年以前,赤水河沿岸毁林开荒、无序取水、污水直排、垃圾矿渣占用河床、超规划无序网箱养鱼等现象十分突出,流域水质持续恶化,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河流一度处于生态灾难的边缘,局部河段水质出现四类、五类甚至是劣五类,部分地方出现了臭水沟、黑水河,赤水河与桐梓河交汇处还出现了“泾渭分明”现象,沿岸人民生活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时的赤水河可以说是“满目疮痍、惨不忍睹、伤痕累累、触目惊心”。
赤水河的过度开发和污染引起了贵州省委的高度重视,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栗战书同志亲自到赤水河流域调研,对保护赤水河作出安排部署,下决心扭转赤水河水质恶化的严峻形势。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经过充分调研论证,2011年7月,率先颁布出台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针对流域保护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条例》突出了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立足生态、全面保护的思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用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更高的标准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为赤水河流域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条例》实施以来,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取得良好效果,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治理成效显著,水质有了很大改善。2020年监测数据显示,赤水河贵州段16个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达100%,出境断面水质维持在Ⅱ类以上,高于国家标准。
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赤水河流域污水直排、小水电过度开发、占用河道、垃圾随意倾倒、农业面源污染等“顽瘴痼疾”仍然存在。二是赤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机制还不健全,跨省协同保护、跨界环境执法等方面仍然薄弱。三是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还不均衡。今年5月以前在省级层面仅贵州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地方依法共同保护赤水河的力度还不够。四是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分割导致全流域跨省协同保护难以统一,在涉及具体任务时没有相应的责任主体牵头实施,难以形成强大合力。
李勇说,以上问题说明我省的《条例》也迫切需要针对一些顽瘴痼疾和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管控要求和治理措施,同时,需要加强与云南、四川两省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制定三省协同配合的管控措施和长效机制,加强立法协作,以确保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步提高,共同保护好赤水河一江清水。(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伊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