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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如何探索创新?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6月29日,《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市举行,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麻晓芳围绕“条例在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进行探索创新”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全国首部涉及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工作中,秉持公园建设是政治工程、文化工程、民生工程、党建工程的立法导向,创新公园模式、满足人民需求,以高度政治自觉和政治敏锐性高质量推进条例起草工作。

  麻晓芳介绍,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对立项、起草、论证、审议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内容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项汇报。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单位组成专班推进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对条例中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力、李飞跃对条例中的难点问题亲自协调,多次参加调研、改稿,确保重大问题及时解决,有效提高立法质量。

  二是扎实开展调研。《条例》从起草到通过历时一年多,针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起草小组到省内外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赴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黔东南州、黔南州,湖南省、江西省、甘肃省、四川省等红军长征纪念地开展调研,深入了解长征沿线城镇、乡村的红色历史、公园建设情况,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司法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起草单位对文本进行了数十次修改,对重大问题、重大分歧进行及时梳理、研究。

  三是专项突破难点。针对公园定义、管理机构设置和四类主体功能区中争议较大的重点难点条款,参照长江保护法中体制机制的写法,明确省级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机制对公园的统筹指导职责,落实对重大政策、重大事项、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的审议和监督。有关各方共同协商、反复讨论。最后,对公园定义、管理协调机制、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建设问题进行了规范,确保《条例》可操作、有实效。(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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