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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生态文明法治论坛 | 韩德洋:贵州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经验与探索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7月12日下午,2021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生态文明法治主题论坛”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论坛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治理”为主题。在主旨报告单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韩德洋围绕“贵州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经验与探索”主题作了主旨发言。

 

  2007年,全国首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15年来,贵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执行实施“绿色民法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贵州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大部署的意见》要求,聚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创新发展,以现代司法守护贵州的古老山川和美丽生灵,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2019年4月,在巴西“国际关系中的司法权力”国际研讨会上,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韩德洋专题介绍了贵州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情况。

  韩德洋说,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指出,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我们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离不开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离不开最严格司法。

 

 

  创新构建专业化司法保护格局

  一是优化环保法庭设置。贵州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度位居全国前列,贵州法院升级黄果树、百里杜鹃等基层环保法庭19个,新设织金洞、梵净山等专门环保法庭14个,实现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专门机构的适度集中和合理布局。将贵州茶的生长环境、酱香型白酒的生产环境、黔金丝猴的生存环境、高原湿地生态和喀斯特地貌等贵州独有的生物多样性要素纳入司法保护范围。

  二是全面实行集中管辖。涉及生物多样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交环保法庭集中审理,根据环境要素细化审判案由,明确案件管辖范围,实现审判人员统一、审判机构统一、审判尺度统一,以“三统一”推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提升。

  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与环境鉴定机构、科研单位、专家智库等第三方业务合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现有咨询专家85人。制定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参加诉讼细则,完善专家辅助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切实解决涉生物多样性案件取证难、认定难、鉴定难问题。

  四是打造专业审判队伍。配备专家型法官,培育专业化团队。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生态环境专家给审判团队集体授课指导,进一步提升法官解决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前沿问题和实务难题的能力和水平。定期召开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引导一线法官总结司法规律,提炼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提升法官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

 

  创新构建立体化司法保护模式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从严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推动改变当地居民“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严厉打击破坏原生林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犯罪,严格保护红豆杉、野生楠树等珍稀珍贵植物资源。

  二是完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规程。贵州法院明确了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九种情形,实质性降低了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受理门槛。凡是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大提出的禁令、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无须提供担保。凡是申请司法确认的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法院必须对其是否足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凡是公告期内对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出的异议,法院必须作出审查。

  三是探索发展行政审判职能。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确保行政机关全面、适当、及时履行保护生物多样性行政职责。支持地方政府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坚决保护高原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喀斯特地貌的典型性。督促当地环保部门积极履职,所审理的县环保局怠于管理污染物直排乌江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典型案例。

 

  创新构建多样化司法责任体系

  一是丰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责任承担形式。判令犯罪分子清除污染、修复土壤,尽快恢复生物多样性环境,判令犯罪分子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尽量恢复动植物物种多样性,判令犯罪分子巡山管护、巡河巡湖尽力维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在侦查、起诉阶段督促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修复,并将此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充分运用刑事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和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次从事危害生物多样性的职业,将司法的保护性贯彻到底。

  二是强化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保护。判决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侵权人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创造性建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彻底解决公益诉讼鉴定经费支出的全国性难题。判决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侵权人在社区内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或参加其他相关公益活动,让行为人在“熟人社会”中接受惩戒,让“熟人社会”从违法行为中获取教育,将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贯彻到底。

  三是建立执行回访监督机制。实行判后执行回访、第三方监督执行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效裁判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摸清生物多样性修复情况、评价行为人执行效果,不断提高生物多样性判决的实际执行到位率,变“一纸裁判”为“一片山水”,变“秃山黑水”为“青山绿水”,让生物多样性司法修复落到实处。

 

  创新构建常态化司法宣传方式

  一是保障公众参与。让审判走出法庭,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活教材”。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到生物多样性破坏地、到行为人所在社区开庭,让身边的人认识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就是破坏我们共同的家园。随机挑选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诉讼,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庭审,让周围的人认识到,法律绝不容忍、绝不姑息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加大公开审判、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力度,讲好法治故事,讲清楚生物多样性裁判法理、道理和情理,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二是加强司法宣传。让法官走出法院,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好老师”。组织环保法官进校园“以案说法”,组成“生态文明讲习所”奔赴社区村寨,用老百姓的语言讲法律、讲司法、讲保护,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深入人心。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记者行活动,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公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情况,让维护生物多样性成为社会共识。

  三是总结司法经验。让经验走出贵州,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真样本”。建立覆盖全省法院的典型案例报备制度,不断强化案例培育,挖掘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借案例提炼裁判规则,以裁判规则指导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打造精品案例。积极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调研,承担全国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完成长江保护立法论证报告。应邀参加“新时代绿色丝绸之路”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等全国性国际性研讨会,以司法经验支撑立法、支持研究。

 

  创新构建多元化合力保护机制

  一是实现执法司法联动。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工作协调、信息共享、证据转换等方面衔接、互动,特别是对执法证据与司法证据的采信标准达成共识,将证据收集、证据固定关口前移,提高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的打击精准度。

  二是开展跨域司法协作。与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相邻省市共同构建长江上游、珠江上游、赤水河、北盘江、南盘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审判联动机制,实现司法协作、信息交换、业务交流、专家共享,凝聚重要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

  三是尝试多元纠纷化解。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两个一站式”建设部署要求,将基层环保法庭职能拓展到生物多样性纠纷的诉前化解、法律指导,将法官工作站点建设成为动员群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先锋岗哨,加强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最大限度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机制活力。(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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