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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生态文明法治论坛 | 刘竹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7月12日下午,2021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生态文明法治主题论坛”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论坛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治理”为主题,旨在凝聚智慧、达成共识、深化合作,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治理贡献力量。

  在专家学者发言单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刘竹梅分享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实践。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保障。在国际法层面,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等多个多边条约,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和区级保护。在国内法层面,中国先后制定修订了多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刑法、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综合性立法,还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单行法、行政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国最高法院制定的多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共同构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的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刘竹梅指出。

  审理案件是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主要的方式。刘竹梅表示,2020年中国各级法院共审理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案件7000余件,涉重点植物保护案件近800件,涉渔业资源保护案件6000余件,涉林业资源保护案件4000余件,涉动物植物防疫建议案件100余件,涉植物新品种案件30余件等。这些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公益诉讼等各种案件类型,涵盖了遗传多样性保护,动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领域,实现了对生物多样性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在配套措施方面,最高法院日前出台了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按照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一主导价值,将原本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与之相关的刑事罪名和民事行政案由予以整合,为精准识别统计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提炼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的裁判规则等提供了制度支持。

  预防性保护是生物性保护的重要措施。刘竹梅表示,要建立公益性诉讼制度,探索建立环境诉讼禁令制度,通过行政诉讼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衔接,通过环境行政案件,引导支持监督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尺度标准,努力将生物多样性破坏的风险化解在源头。

  构建以修复为中心的环境责任体系。刘竹梅表示,2017年最高法院联合最高检察院出台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首次将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环境犯罪的量刑情节。以此为标志,我们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全面适用。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各级人民法院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推动建立多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创建和发展的补种复绿、增植放流、还沙回填等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探索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制度等,为构建以修复为中心的环境责任体系提供更加有利的制度支撑。(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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